機關地址
891金門縣金湖鎮金門郵政90675-6號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
KDC90675@mail.mil.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7/0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金防部後勤處金門縣金湖鎮太湖路一段61號
履約期限
目視驗收合格次日起 80日曆天內運達指定地點完成安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單位採購契約係參考主管機關範本,擇符合需要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證明文件、執業證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
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如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餘同投標須知第四十一點。
附加說明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訂定底價方式辦理,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三、押標金按廠商投標金額百分之3繳交(尾數不滿新臺幣1元者,按無條件捨去計算);履約保證金為契約總價金額5%(尾數不滿新臺幣1元者,按無條件捨去計算);保固金為契約總價3%(尾數不滿新臺幣1元者,按無條件捨去計算)。
四、乙方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50 個日曆天(含)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擎天廳)實施數量清點及目視驗收,並於目視 驗收合格次日起 80 日曆天內(含)至安裝地點完成安裝。
五、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六、【領標方式及處所】:
1.現場領標:(1)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31日1700時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時至中午1200時,下午1400時至下午1700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受理(2)地點:金門縣金湖鎮太湖路一段61號(經洽大門衛哨),電話聯絡後勤處,本組派專人送達。
2.通信領標:限於民國111年3月31日1700時前(金門縣郵局落地郵戳為準)。信封外書寫收件人(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收件人地址(金門郵政63號信箱);信封內裝入信紙(註明領標案號、案名)及回郵信封(註明領標人個人姓名、住址、電話並貼足國內快捷郵資140元);請自行考量郵遞及作業時間,凡因逾期寄達、標單工本費或回郵不足者,本部概不受理;如因回址錯誤、不清楚或領標過遲等其他情事延誤投標,由廠商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4.承辦人及電話:吳譿昀,聯絡電話:082-333452。
【標單補正】:
購領取標單文件請詳加清點,如有缺頁、影印模糊,應即辦理補正、更換,否則所投標單無效時,廠商權益受損應自行負擔。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本部大門衛哨投標箱。2.郵遞投標:金門縣郵局落地郵戳為準。3.電子投標: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疑義、異議】: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前提出,或有異議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於民國111年4月1日以書面方式向本處提出,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1.標單內容規格疑問聯絡人:吳譿昀,聯絡電話:082-333452。
2.投標須知疑問:歐文欽,082-334350。
3.因應防疫需求,廠商進出營區大門請配合「量測體溫」、「酒精消毒」、「填寫自我評估表」及「全程配戴口罩(口罩形式不限定)」;請參與開標廠商自備口罩,本部不予提供。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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