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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本案保留未來擴充之權利,擴充期間為1年,擴充金額為180,000元整,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招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1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1號假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酌收新台幣10,0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1號假值日室。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若無法於115年1月1日前決標,以決標日為準)至116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投標時需檢附Alcatel o,niPCX Enterprise交換機系統其授權機構核發ACSE和ACIPS技術證明文件供本處審查定確認維護能力。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依同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
(2)本案採不分段開標,訂有底價之採購。
(3)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免收押標金。
(4)投標及開標方式:詳計畫清單(18)備註2.開標及投標方式。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15年1月5日止。
(6)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5年1月12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但不得少於10日),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
(8)如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規格有疑問時請撥03-4708794#325046陳致穎上尉;對招標文件內容及權益請撥03-4708794#325091蔡忠諺士官長。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三軍衛材供應處-(地址: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號之1、電話:03-4708794、傳真:03-499356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