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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mso@aftygh.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1號
押標金額度
項次1:新臺幣101萬元整、項次2:新臺幣60萬元整、第3項:新臺幣30萬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1/2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1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設立證明。
2.廠商登記及納稅證明。
3.醫療器材販賣業或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附加說明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第93條之1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2)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採複數決標,分項單價報價、分項單價決標方式辦理;採開口式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訂購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預估總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各分項原公告預算為各分項採購上限。
(3)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商
(4)廠商報價以下數位後1位為限,報價至小數位後2位或之後者,一律無條件捨去至小數位後1位。
(5)廠商投標時須檢附下列佐證文件供審查;
A.檢附有效期間內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如於開標當日發現廠商檢附之該許可證已逾有效期間,須另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定同意展延公文(非展延申請),未檢附者視同規格不符。
B.若該許可證之所有人與得標商不同時,另須檢附該許可證所有人之授權書。
(6)押標金:項次1:新臺幣101萬元整、項次2:新臺幣60萬元整、項次3;新臺幣30萬元整。
(7)交貨時間:
A.本案履約期限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B.決標後3日曆天內即辦理第一次下訂,第一次訂購量為第1項至少1,010萬片、第2項至少600萬片、第3項至少300萬片;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賣方收到買方訂購單(如附件1)電郵或傳真通知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按實際訂購數量將貨品送達買方指定交貨地點,如逾期將依約計罰,廠商投標時請先檢視庫存是否充足,以免受罰。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止。
(9)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0年11月26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10)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0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說明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三軍衛材供應處(地址: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號-1、電話:03-4708794、傳真:03-499356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