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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1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醫療器材販賣業或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附加說明
(1)依政府採購法第18、19條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2)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3)本案採單價報價,單價決標方式辦理,並採開口式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訂購數量計量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預算總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原公告預算為採購上限。
(4)廠商報價以整數位為限,報價至小數位者,一律無條件捨去至小數位。
(5)本案為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商。
(6)本案押標金新臺幣20萬元整。
(7)廠商投標時須檢附下列佐證文件供審:
A.廠商投標時,應針對規格表內主要規格之要求檢附型錄、規格書或相關佐證文件(請註明廠牌、型號及原產地等資訊,並針對規格內容於文件加註標籤或其他明顯標示)供本處審查,得標廠商經審查合格之文件將於決標後一併納入契約執行。
B.投標品項應檢附衛福部防疫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家用型新冠病毒檢驗試劑並具核准字號影本,未檢附者視同規格不符。
C.若該許可證之所有人與得標商不同時,另須檢附該許可證所有人之授權書。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10年9月22日止。
(9)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0年10月1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10)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0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說明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三軍衛材供應處(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1號、電話:03-4708794#325086、傳真:03-499356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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