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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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預計後續擴充預估金額計新臺幣1,000,000元,擴充期間3個月,為保持本院醫療資訊系統不中斷,依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553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0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553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登記合格,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證照包含: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於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之登記資料。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以上影本證於投標時檢附(證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領標時無須檢附)。3.招標文件規定之證明文件。4.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證明。如:1.投標廠商需具有維護承作資料災難回復還原演練能力之證明(如合約)供審查。2.投標廠商必須提供相關醫療院所之維修經驗證明及維護IBM POWER系列(或同等級)以上等級伺服器主機及NCRS系列(或同等級)以上等級伺服器主機及醫療影像電腦設備履約證明(如結案證明、付款發票及合約等)。5.(1)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2)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3)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4)IZ13010網路認證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提供電子領標方式,請廠商多加利用,另本院為配合政府節能政策,已不預先準備標單,如欲採現場領標者,請先電話聯繫承辦單位備便,以避免到院領標之等候時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者,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工程採購室2.郵遞投標者,投標文件請寄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553號工程採購室收。
【押標金台頭書寫方式】生產服務基金-醫療左營433專戶。
【其它】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請依政府採購法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聲明異議:受理機關: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行政室、電話:07-5817121轉2274、傳真:07-5817815、地址: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553號。
2.檢舉信箱:
(1)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2918888 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2)高雄市調查處:電話:07-2818888 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說明二、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0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說明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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