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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553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1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553號2F行政室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登記合格,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證照包含: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於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之登記資料。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以上影本證於投標時檢附(證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領標時無須檢附)。3.招標文件規定之證明文件。4.依「政府採購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投標廠商皆須具備以下營業項目: 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同意開放使用大陸地區產品。
(2)本清單未載明事項,依「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內購財物、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辦理。
(3)規格部分記載之中英文有不符時,以中文為主。
(4)上述財物、勞務提供所生一切成本、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不另計價。
(5)本案有關天數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之。
(6)本案係屬開口式契約,以預估總價為採購上限,案內數量僅為預估數值,廠商不得據以求償。
(7)採複數決標,分組總價決標方式辦理。第一組:項次1~ 5等5項、第二組:項次6、第三組:項次7~10等4項、第四組:項次11及第五組:項次12,各組依下列原則逕行單價分析:各項決標單價=(決標總價/預算總價)*各項預算單價,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訂購數量計價付款。
(8)若本案採購品項單價高於共同供應契約,買方應逕自向共契廠商籌獲,若賣方同意將該品項單價優於共同供應契約單價,買方得繼續向賣方籌獲該品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