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n-chun@803.org.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48號
開標地點
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48號地下一樓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48號(太平宜欣郵局39號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同「國軍臺中總醫院工程、財物暨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四十二點。
(2)一、須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甲級廢棄物清理許可證文件之任ㄧ證明文件,並依下列條件辦理:1.若為甲級廢棄物清理業者,檢附許可證單獨投標,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物每月預估數量 6,060 公斤。2.若為甲級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者,則須與甲級廢棄物處理(或清除)業者,檢附各業者許可證並採共同投標方式簽署投標協議書,且須經公證或認證,「每月許可量」要求標準則同 1.後段所述。二、若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3、4、5 目規定之廠商或公營事業,「每月許可量」要求標準則同上述第一條之 1.後段所述,則另須檢附核准文件或營運文件。若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6 目規定許可之處理事業者,需檢附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該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量許可文件,其要求標準同上述第一條之 1.後段所述。三、上述第一、二條各款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其許可項目應含可處理本案委託清除處理之項目。
(3)投標廠商如因交付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品或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及作戰物資,而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列入拒絕往來廠商
附加說明
1.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
2.投標廠商如採郵遞方式投標,投標文件應於115年9月16日下午17時前寄達411臺中太平宜欣郵局39號信箱,並得使用本招標文件所提供之「投標文件封面」郵寄。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5年9月7日前以書面向本院採購小組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93-0070,傳真:04-2392-3293,地址: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48號。
4.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5年9月14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