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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48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醫療台中420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0/1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48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營業登記JA03010洗衣業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醫用被服洗滌)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文件(如:驗收合格公函、結算驗收證明書、其他足以證明完成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
5.洗滌工廠須具有當地環保機關許可「水汙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10年7月14日止。
(二)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三)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0年7月30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四)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異議廠商之期限:機關自接獲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未必於開標前答復)。
(五)其餘以陳情、檢控函、聲明書等其他方式提出,實質內容非屬異議者,本院將以疑義方式處理。
(六)疑義或異議逾時提出者(以本院接獲時間為準),應不予受理。異議之內容未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第3項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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