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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計畫編號
105-1171050092800220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553號
開標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553號2F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2/1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553號2F行政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不得有政採購法第一○三條規定之不良紀錄。
(二)持有下列有效證照或變更申辦作業中之主管機關足資佐證之文件:(符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時,除法另有規定或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得免有效佐證文件者外,僅須繳驗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其餘證照同意免繳驗)
1. 屬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者或機構或團體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於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之登記資料。
2.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4.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承商需依規定於開工前完成製作工程告示牌乙面,懸掛位置經本院同意後始可逕行懸掛。
2. 於工程施作期間,承商需與本院充分協調,部分項目需於每日下午五點後或於假日施作,以不影響本院醫療業務遂行為主。
3. 決標後5天(不含例假日)內簽約,並簽約後5( 含例假日)日內開工,工期共計45個日曆天。
4. 承商需依規定投保營造綜合保險,所列稅金如未能匡列,廠商亦應依相關規定繳納。
5. 承商於合約訂定前,有關上列各分項之單價分析,應按本院分項預估金額相對之得標廠商標價成數分別調整填列,並於合約訂定前,先行提送監造單位及本院審核後,方可訂定於合約中,本院對廠商所提送之單價內容如有不合理之情事,有修改之權。
6. 本工程決標後應即檢送工地負責人、勞安人員資料含身份證、證件等影本備查,更新時亦請比照辦理;開工前提送開工報告、施工及品質計畫、勞安衛計畫、營造綜合保險。
7. 材料進場需先通知甲方或監造單位辦理檢驗,無論進口或國產材料均需先行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涉及材料生產請提供工廠合格登記證明文件(或符合國家標準),並於申請檢驗時送交監造單位,方行辦理檢驗,檢驗合格後材料方可進場使用;另各項檢驗、查驗、驗收需由負責人員,必要時承商專任技師到場說明並簽章以確保工程品質。
8. 施工時須配合本院醫療作業,圖說及施工規範以現場實際施作及業主說明為準。
9. 鷹架請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範之施工架,遇颱風及大風應即派員卸下帆布,以維施工架及工地安全。
10. 本工程施工時之隱蔽部分及重要部分除需作分段檢驗外(監造單位),承商需拍照存證,並送甲方存查。
10.工地負責人需於每週五檢送施工日報表送監造單位查核。
11.承商申報完工時,應依品管計畫書所列檢驗項目,檢附相關工作項目施工自主檢查表及勞安自動檢查表備查,俾利辦理完工驗收事宜。
12. 工地需隨時保持整潔,所有廢棄物需於每日下午六點整理集中覆蓋,不得影響
院區環境及道路整潔;廢棄土石方需運至合法棄置場,並需出具「流向證明文
件」 辦理以利管制。其餘屬有價廢棄物請運至本院指定地點。
13.所有運輸車輛嚴禁使用改裝或拼裝車輛,於院內行駛時保持行人優先,限速不得超過25公里/小時。
14.施工地點為軍事禁區,大陸及外籍勞工不得進入。
15.驗收合格後次日起保固1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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