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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二樓醫行室 向楊先生洽購,每份100元(請先電洽,以利準備)
履約期限
於甲方簽約日起5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於該主管機關之登記資料」。
2.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室內裝修業,土木包工業,丙級(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3.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6.請依附件檢附「投標前現場勘查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印鑑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開標方式: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以一次投(開)標方式辦理,廠商應依「投標須知」第5、6規定遞送投標文件。
二、報價、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訂定底價方式辦理,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商。
三、驗收方式:詳如工程採購契約第15條等相關規定
四、投標廠商如採郵遞方式投標,投標文件等資料應於105年10月18日下午17時00分前寄達岡山郵政十四之一號信箱收。
五、對招標文件有疑義或異議,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75條於規定時間內提出(如投標須知第9條),以書面向本院(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聲明異議(逾時或未具名者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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