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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360號;郵遞:南港昆陽郵政第109號信箱
履約期限
簽約日次日起100個日曆天(含)內乙次將標的送達交貨地點
廠商資格摘要
(1)同「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及「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內購財物採購契約通用條款」。(2)乙方於投標時須檢附符合案內計畫清單產品型錄2份,並參照本案規格需求書(如附件1)之各項要求,於型錄相應處畫線並註記項次(如非中文者,須加註中文翻譯),另須填註「廠商規格答覆對照表」(如附件2)1份,未提供者視同不合格。(3)與履約能力有關者,請提供同等級產品之實際銷售紀錄。(4)須具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且公司所營業項目需符合下列要項: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030)或精密儀器零售業(F21304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2)本案如需申請各項輸出(入)證明,概由乙方負責取得,且乙方不得據以提出增加契約價款、延長交貨時間或免計逾期罰款之要求。(3)本案財物、勞務提供所生一切成本、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不另計價,賣方須對於本案中所列設備及現場現況,作完整評估與了解,以提供達成各項功能要求,不得以本案未註明或標示而要求增加價款。(4)廠商如須現地勘查,可於等標期間之上班時間(上午0800~1100,下午1300~1700時) 以電話預約,進入現地勘查:地 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360號4樓(無電梯)聯絡電話:02-27867684聯 絡 人:黃仁俞(5)本清單未載明事項,依「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及「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內購財物採購契約通用條款」辦理。(6)全案流程摘要:簽約後100個日曆天內交貨→目視檢查合格後5個日曆天內完成儀器安裝→安裝完成後10個日曆天內完成教育訓練→教育訓練完成後10個日曆天內完成性能測試及出具報告→驗收合格後併測試報告、教育訓練資料及中文保固書(乙方需先繳交保固保證金)辦理付款作業。(7)契約內各方稱謂如后:甲方:買方(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技術檢驗室)。乙方:賣方(得標廠商)。(8)乙方須依甲方指定之地點進行安裝,安裝期間一切費用(含搬運、安裝設備(工具)、工程人員等)均由乙方負責。(9)驗收不合格處理方式:經驗收不合格者,乙方得申請再驗或修復重交複驗,再驗以1次為限惟驗收總次數以3次為限。(10)雙方如因本契約涉訟,以甲方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轄法院。(11)本案有關天數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之。(12)本案出廠日期須於106年1月1日以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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