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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360號;郵遞:南港昆陽郵政第109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之次日起45個日曆天(含)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
廠商資格摘要
(1)同「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投標須知」。(2)須具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繳稅證明且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項目代碼具「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030)或「一般儀器製造業」(CE01010)之其中乙項。(3)乙方於投標時須檢附符合案內計畫清單產品型錄2份,並參照本案規格(詳如附件1)之各項要求,於型錄相應處畫線並註記項次(若型錄無顯示本案規格要求項目,則廠商須提供符合如附件1規格要求之書面保證),以上未提供者視同不合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證明文件:(一)交貨時提供民國106年1月1日後出廠證明書2份(含製造日期及產地證明,買方保留檢驗權利)。(二)繁體中文操作手冊(含操作程序、電子線路圖、故障排除)紙本3份電子檔(.doc)光碟2份。(三)教育訓練課程教材中文紙本6份電子檔(.ppt)光碟2份。(四)鹽霧試驗機之一次及二次壓力表及鹽霧實驗室、鹽水霧化池、空氣加濕筒等三種溫度控制器校正報告共5份(須為TAF認證實驗室校正)。(五)委第三公正單位執行鹽霧試驗機之試驗室溫度現場遊校報告1份(遊校溫度須達35±2℃,本項列入性能測試項目)。(六)中文保固書2份。二、其他(特殊)要求事項:(一)乙方交貨及退換貨時間合計不得逾30個日曆天,若逾期買方得予以解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向乙方請求重購之差價。(二)本項儀器不得為中國大陸製造或出口。(三)禁止僱用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勞,上述財務所主一切或本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不另計價本清單未載明事項,依「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內購財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辦理。(四)案內條文所敘述之日曆天為所有日數均計入。(五)雙方如因契約涉訟,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契約內雙方稱謂:甲方為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技術檢驗室,乙方為得標商。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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