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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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360號;郵遞:南港昆陽郵政第109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須具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且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項目須包含「電器承裝業(代碼E601011)」或「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代碼E603050)」項目。
(二)須具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且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項目須包含「冷凍空調工程業(代碼E602011)」或「冷凍空調設備製造業(代碼CB01071)」項目,並均具「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證明。
(三)投標商須符合以上(一)或(二)項任一項資格。
附加說明
(1)本案禁止僱用大陸地區人士。
(2)本案禁止僱用非法外勞。
(3)上述財物、勞務提供所生一切成本、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不另計價。
(4)本案有關天數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之。
(5)乙方因承製本案獲知之軍事資料應嚴守機密,不得向第三者透露,違者願受「國家機密保護法」暨相關法律處分。
(6)本案甲方為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兵器試驗場、乙方為得標商。
(7)投標商於投標前可至現場現勘,確認機組功能及現況。
(8)案內各機組無提供藍圖、電路圖及控制圖等相關文件。
(9)106、107年度若未獲預算或預算不足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一部或全部,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時,應立即停止所有受契約終止或解除影響之事務,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該部分無價金約定者,依已生之必要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或依供貨及總價比例計算之。
(10)本清單未載明事項,依「國防部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內購財物、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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