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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其他: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2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製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其他: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2年12月6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2年12月14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945、傳真:(02)27857425。)
4.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證明公司,營業項目代碼需具有以下四項:
(1).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2).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或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其中一項。
(3).A102080園藝服務業。
(4).J101020病媒防治業。
二、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四、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
5.本案採開口式契約之作業模式,請准採複數決標,分項單價報價、分項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投標廠商各分項報價不得超出本採購計畫清單所訂各項單價,如有超出本案單價預算者,依投標須知第四十四(六)判定為不予決標之對象。
6.複數決標(併列得標商)方式辦理,並採訂定底價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並依標價順序依序(由低至高)詢問投標商,如願意比照得標廠商之分項價格承售者,亦得併列為得標廠商,並以3家(含原得標廠商)為限。若併列得標廠商有2家以上報價相同(不含原得標廠商),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未到場廠商視同放棄併列為得標廠商之權利。
7.本案共同投標規定如下: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不超過2家為限,亦得單獨投標,惟單獨投標時,應符合「投標廠商資格」之資格。二、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需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如投標須知附錄三),繳交文件以全體共同投標之成員資料為同一標封文件方式繳交,並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四、買方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五、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48,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