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K14004P525 已決標公告

塗裝(含聚脲)設置裝備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禾耕企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2,500,000
原始預算
$ 32,5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代碼 3.5.10.100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9 - 其他特殊用途之機具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27850271#655847
機關代碼 3.5.10.100
單位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27850271#655847
傳真號碼 (02)27857425
電子郵件信箱 mpcmailGG@mail.mil.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6/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6/17 17:00
開標時間 114/06/18 10: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廠商報價總金額3%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生製中心403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南投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案共分2階段交貨,第1階段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50個日曆天(含)內,第2階段於第1階段完成驗收付款後,由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30個日曆天交貨,餘詳加附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逕行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之同一時間截止投標、開標;原訂截止投標日之次一日始為開標日,則開標日同步順延至截止投標日之次一上班日實施。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6月13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4年6月23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847、傳真:(02)27857425。) 4.廠商投標時請檢附電子領標憑證及附錄二十一,餘詳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 5.交貨時間: (1)第一階段:乙方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50個日曆天(含)內,將交貨清單(附件3)第一階段品項(含書面文件)送達交貨地點及安裝,並完成交貨地點310廠房之「空間場地要求」建置後,以書面向甲方辦理報驗,書面文件(均應加蓋乙方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如下: A.產地證明文件乙式2份(交貨清單(附件3)第一階段所列品項均需檢附各乙式2份): a.原產地為臺灣:乙方應提供「出廠證明」及「國產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甲方得以反向查證方式驗證文件真實性。 b.進口產品:乙方應提供「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甲方得以反向查證方式驗證文件真實性。 B.產品及其元件非陸製(牌)切結書乙式2份(交貨清單【附件3】第一階段所列品項均需檢附各乙式2份):乙方應擔保並出具產品及其元件非陸製(牌)之切結書,並聲明日後經發現為陸製(牌)者,同意無條件更換,甲方並得依契約計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C.設備規格文件乙式2份:水幕式噴臺、聚脲噴塗機、變頻螺旋式空壓機、立式烤漆爐、集塵設備、照明設備、通風與排氣設備及人員防護服及面罩之原廠型錄或規格資訊(若為外文者,另提供中文譯本)。 D.保養暨操作手冊乙式2份內容包含:水幕式噴臺、聚脲噴塗機、變頻螺旋式空壓機、立式烤漆爐、集塵設備及通風與排氣設備之基本操作使用說明、維修故障排除或基本保養說明及其他與機具相關必要說明之操作手冊或使用者說明書或使用指南等文件。 E.品質保證書乙式2份(複驗時亦同):內容須保證交貨清單(附件3)第一階段所交品項均符合契約規格要求。 D.局部排氣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乙式2份: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8條規定,出具局部排氣裝置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 F.隔間防火材質證明書乙式2份:國家標準CNS12514-1耐火1小時測試證明書。 (2)第二階段:於第一階段完成驗收付款後,由甲方通知乙方實施第二階段交貨,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130個日曆天(含)內,將交貨清單(附件3)第二階段品項(含書面文件)送達交貨地點及安裝,並完成交貨地點310廠房之「空間場地要求」建置後,以書面向甲方辦理報驗,書面文件(均應加蓋乙方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如下: A.產地證明文件乙式2份(交貨清單(附件3)第二階段所列品項均需檢附各乙式2份): a.原產地為臺灣:乙方應提供「出廠證明」及「國產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甲方得以反向查證方式驗證文件真實性。 b.進口產品:乙方應提供「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甲方得以反向查證方式驗證文件真實性。 B.產品及其元件非陸製(牌)切結書乙式2份(交貨清單【附件3】第二階段所列品項均需檢附各乙式2份):乙方應擔保並出具產品及其元件非陸製(牌)之切結書,並聲明日後經發現為陸製(牌)者,同意無條件更換,甲方並得依契約計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C.設備規格文件乙式2份:乾式噴臺、聚脲噴塗機、機械手臂、隧道式電熱風烤漆爐、架空式輸送機、通風與排氣設備及人員防護服及面罩之相關原廠型錄或規格資訊(若為外文者,另提供中文譯本)。 D.保養暨操作手冊乙式2份內容包含:乾式噴臺、聚脲噴塗機、機械手臂、隧道式電熱風烤漆爐、架空式輸送機及通風與排氣設備之基本操作使用說明、維修故障排除或基本保養說明及其他與機具相關必要說明之操作手冊或使用者說明書或使用指南等文件。 E.品質保證書乙式2份(複驗時亦同):內容須保證交貨清單(附件3)第二階段所交品項均符合契約規格要求。 D.局部排氣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乙式2份: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8條規定,出具局部排氣裝置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 F.隔間防火材質證明書乙式2份:國家標準CNS12514-1耐火1小時測試證明書。 6.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5.10.100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27850271#655847
機關代碼
3.5.10.100
單位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27850271#655847
傳真號碼
(02)27857425
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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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6/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6/17 17:00
開標時間
114/06/18 10: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廠商報價總金額3%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生製中心403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南投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案共分2階段交貨,第1階段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50個日曆天(含)內,第2階段於第1階段完成驗收付款後,由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30個日曆天交貨,餘詳加附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逕行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之同一時間截止投標、開標;原訂截止投標日之次一日始為開標日,則開標日同步順延至截止投標日之次一上班日實施。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6月13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4年6月23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847、傳真:(02)27857425。) 4.廠商投標時請檢附電子領標憑證及附錄二十一,餘詳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 5.交貨時間: (1)第一階段:乙方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50個日曆天(含)內,將交貨清單(附件3)第一階段品項(含書面文件)送達交貨地點及安裝,並完成交貨地點310廠房之「空間場地要求」建置後,以書面向甲方辦理報驗,書面文件(均應加蓋乙方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如下: A.產地證明文件乙式2份(交貨清單(附件3)第一階段所列品項均需檢附各乙式2份): a.原產地為臺灣:乙方應提供「出廠證明」及「國產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甲方得以反向查證方式驗證文件真實性。 b.進口產品:乙方應提供「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甲方得以反向查證方式驗證文件真實性。 B.產品及其元件非陸製(牌)切結書乙式2份(交貨清單【附件3】第一階段所列品項均需檢附各乙式2份):乙方應擔保並出具產品及其元件非陸製(牌)之切結書,並聲明日後經發現為陸製(牌)者,同意無條件更換,甲方並得依契約計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C.設備規格文件乙式2份:水幕式噴臺、聚脲噴塗機、變頻螺旋式空壓機、立式烤漆爐、集塵設備、照明設備、通風與排氣設備及人員防護服及面罩之原廠型錄或規格資訊(若為外文者,另提供中文譯本)。 D.保養暨操作手冊乙式2份內容包含:水幕式噴臺、聚脲噴塗機、變頻螺旋式空壓機、立式烤漆爐、集塵設備及通風與排氣設備之基本操作使用說明、維修故障排除或基本保養說明及其他與機具相關必要說明之操作手冊或使用者說明書或使用指南等文件。 E.品質保證書乙式2份(複驗時亦同):內容須保證交貨清單(附件3)第一階段所交品項均符合契約規格要求。 D.局部排氣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乙式2份: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8條規定,出具局部排氣裝置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 F.隔間防火材質證明書乙式2份:國家標準CNS12514-1耐火1小時測試證明書。 (2)第二階段:於第一階段完成驗收付款後,由甲方通知乙方實施第二階段交貨,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130個日曆天(含)內,將交貨清單(附件3)第二階段品項(含書面文件)送達交貨地點及安裝,並完成交貨地點310廠房之「空間場地要求」建置後,以書面向甲方辦理報驗,書面文件(均應加蓋乙方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如下: A.產地證明文件乙式2份(交貨清單(附件3)第二階段所列品項均需檢附各乙式2份): a.原產地為臺灣:乙方應提供「出廠證明」及「國產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甲方得以反向查證方式驗證文件真實性。 b.進口產品:乙方應提供「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甲方得以反向查證方式驗證文件真實性。 B.產品及其元件非陸製(牌)切結書乙式2份(交貨清單【附件3】第二階段所列品項均需檢附各乙式2份):乙方應擔保並出具產品及其元件非陸製(牌)之切結書,並聲明日後經發現為陸製(牌)者,同意無條件更換,甲方並得依契約計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C.設備規格文件乙式2份:乾式噴臺、聚脲噴塗機、機械手臂、隧道式電熱風烤漆爐、架空式輸送機、通風與排氣設備及人員防護服及面罩之相關原廠型錄或規格資訊(若為外文者,另提供中文譯本)。 D.保養暨操作手冊乙式2份內容包含:乾式噴臺、聚脲噴塗機、機械手臂、隧道式電熱風烤漆爐、架空式輸送機及通風與排氣設備之基本操作使用說明、維修故障排除或基本保養說明及其他與機具相關必要說明之操作手冊或使用者說明書或使用指南等文件。 E.品質保證書乙式2份(複驗時亦同):內容須保證交貨清單(附件3)第二階段所交品項均符合契約規格要求。 D.局部排氣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乙式2份: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8條規定,出具局部排氣裝置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 F.隔間防火材質證明書乙式2份:國家標準CNS12514-1耐火1小時測試證明書。 6.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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