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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估後續擴充期間:至116年12月31日,預估擴充金額為新臺幣2,774,750元整(項次1新臺幣237,500元、項次2新臺幣285,000元、項次3新臺幣304,000元、項次4新臺幣807,500元、項次5新臺幣189,750元、項次6新臺幣186,000元、項次7新臺幣165,000元及項次8新臺幣6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2/22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利招標程序進行,確保廠商得標後與機關簽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及郵遞: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交運金額達預估總價,依訂貨通知單方式分批交貨,詳清單備註7.交貨時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訂貨通知單交貨期程短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其他:附加說明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2月21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廠商可自行參考運用)。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單價報價、分項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規定,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各分項決標單價、各分項原公告預算(各分項預估總價:項次1新臺幣237,500元、項次2新臺幣285,000元、項次3新臺幣304,000元、項次4新臺幣807,500元、項次5新臺幣189,750元、項次6新臺幣186,000元、項次7新臺幣165,000元及項次8新臺幣600,000元)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全案預估總價(新臺幤2,774,750元)為採購上限。
(1)投標須知附錄六-1之投標廠商報價單標價請填寫全案總價。
(2)各分項單價及各分項預估總價請另填寫於投標廠商報價單標價欄位下方分項欄位。
6.廠商標價(含各分項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到場之廠商,招標單位將依採購法第60條踐行通知程序,逕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限期到場,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詳投標須知第27點)。
9.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勞務供應(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10.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11.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辧理。
12.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