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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預估擴充期限為118年12月31日止,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為項次一「電路模組」及項次二「電池室組總成」,預估擴充總額為新臺幣12,387,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生製中心403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次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訂貨金額達全案預估總價時,且無待解決事項時,自動終止契約,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9月9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4年9月8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655847、傳真:(02)27857425。)
4.交貨時間:
(1)全案履約期間:自簽約次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訂貨金額達全案預估總價時,且無待解決事項時,自動終止契約。
(2)全案依訂貨函方式分批交貨,同項次每次訂購間距至少7個日曆天。
(3)每批訂購數量依下列所訂交期分批交貨(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A.案內各項次訂購數量1至500個以內,於接獲甲方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60個日曆天以內繳交。
B.案內各項次訂購數量501至1,000個以內,於接獲甲方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90個日曆天以內繳交。
C.案內各項次訂購數量1,001至2,000個以內,於接獲甲方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110個日曆天以內繳交。
(4)決標日次日起,請逕至甲方領取3D電子藍圖檔(以光碟燒錄方式給予),乙方於接收相關資料時,須交付廠商保證書3份(附件3),以茲承諾保證相關文件及資料均屬甲方所有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散佈或使用,仍請依契約藍圖規格製作,並於履約結束後需交還甲方光碟資料。
(5)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保有修正藍圖之權利,並於必要時(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辦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含)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另契約原有項目,因甲方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履約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經乙方舉證依原單價履約顯失公平者,亦同(餘依據本案契約通用條款第16條規定辦理);另乙方未於接獲通知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含)內向甲方函復說明,將視同乙方同意辦理修訂事項(包含不增加價金及延長履約天數)。
(6)履約過程中,乙方如配合甲方辦理修訂作業,屆時停止計算履約天數,續依甲方實際作業時間歸還後,並接獲甲方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續計履約天數;如乙方於其過程而衍生之費用,得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洽甲方申請給付,甲方再依乙方人工、材料等費用計算給付金額,其金額以各批採購標的之價金為上限。
(7)本案各批次甲方若有部份驗收需求,乙方不得拒絕,倘該批次部份驗收與餘數部份涉及罰則,應分別以各部份價金分開計罰,詳第16點罰則。
5.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如附錄二十二,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成員均須提供)、電子領標憑證及附錄二十一,餘詳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
6.本次招標公告變更附件1評選須知內「電路模組一般檢驗:電池蓋尺寸M24.5*0.75P處與轉盤尺寸M24.5*0.75P」,餘附件均未更改,請依原訂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辦理,對本次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10月7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4年10月13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655847、傳真:(02)27857425。)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