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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一定金額:7萬3,725元整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的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履約期限
簽約日之次日起180個日曆天內,詳清單備註7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價格不納入評比(採固定金額給付)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4)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5)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封內。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民國114年2月21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民國114年3月2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JH14035P034)、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4.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2,457,500元整。
5.本案押標金:一定金額:7萬3,725元整。
6.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一)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15條第2、3項及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採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方式辦理,評選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加總,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且平均總評分達70分以上者為序位第一,且經出席之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序位第一(序位合計值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均得為決標對象,決定最有利標方式,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序位第一;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本案準用政府採購法第52條1項第3款規定,以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並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1項第1款規定辦理決標,無須議減價格,可洽優勝廠商議定其他內容。
7.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含原、物料及零組件)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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