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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第一組後續擴充金額950,000元整。
第二組後續擴充金額16,320,000元整
第三組後續擴充金額14,55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第一組新臺幣147萬元,第二組新臺幣48萬元,第三組新臺幣106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生製中心403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累計訂貨金額達每組預估新臺幣總價(第一組49,030,000元、第二組16,320,000元及第三組35,440,000元)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3年11月9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3年11月16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945、傳真:(02)27857425。)
4.本案採複數(併列得標商)決標方式,各項單價報價、各項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第一組:項次1,第二組:項次2及3項,第3組項次4。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單價計列契約。依工程會 94年5月24日工程企傳字第 940901號傳真信函,招標文件並應載明預估數量或金額。決標後依分項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第一組預估總價新臺幣49,030,000元整、第二組預估總價新臺幣16,320,000元整及第三組預估總價新臺幣35,440,000元整)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分組預估總價(第一組預估總價新臺幣49,030,000元整、第二組預估總價新臺幣16,320,000元整及第三組預估總價新臺幣35,440,000元整)為採購上限。
5.本案採複數決標(併列得標商)方式辦理,並採訂定底價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各項執行作法如後:
(1)各組依序向次低標徵詢,如同意以最低標得標廠商之換算後單價承售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依序向次低標徵詢併列得標商時,若有2家以上所報總價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開標現場廠商未能到場參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併列得標廠商權利;併列得標商以2家(含最低標之得標商)為限(最低標之得標商承製預估數量60%,併列得標商承製預估數量40%)。
(2)各組次低標之得標商拒絕簽約,則由下一序位承製預估數量40%(依此類推),若無意願簽約廠商,則由最低標廠商承製全案預估數量。
(3)各組無次低標時,則由得標廠商承製本案該組預估數量。
6.餘詳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35,440,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