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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3/17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原廠型錄1份,且原廠型錄若為原文,並另檢附正體中文譯本(另型錄需逐項標示出符合規格處,型錄未標示處,得用原廠技術補充資料代替,不得直接影印案內採購計畫清單之規格當作型錄。)
附加說明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月12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月21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6、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各分項報價金額不可超過該項預算,否則判定不合格。
5.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 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及其零附件(除週邊線材、機櫃、風扇、電池、電源供應器、螢幕、鍵盤及滑鼠等相關周邊無資安疑慮之產品外)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財物及勞務供應,除外(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9.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10.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辧理。
11.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