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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預估擴充期限為116年12月31日止,擬增購之項目及 內容為項次一「目鏡組」、項次二「目鏡組總成」及項次三「物鏡組總成」,預估擴充總額為新臺幣14,750,4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生製中心403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次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訂貨金額達全案預估總價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3年11月8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3年11月15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945、傳真:(02)27857425。)
4.(1)本案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3項及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方式辦理。以平均總評分達80分合格分數以上,且序位合計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前2家廠商」為上限,並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2)採價格納入評分(比),評定結果有2家以上序位同為第一時,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依序決定最有利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方式,於該次評選委員會議中,由廠商依簡報順序先行抽順序籤後,再依序抽名次籤,未出席廠商,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代抽。
(3)若僅有1家廠商平均總評分達80分以上,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4)本案採開口式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原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實際決標單價及預估總價製作契約,並以本案預估總價為採購上限。
5.(1)請准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及複數決標(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辦理,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不訂底價方式及採開口式契約辦理。
(2)本案最有利標廠商(含併列得標廠商2家),得標家數執行作法如後:
A.2家得標廠商預估數量項次一、項次二及項次三分別為:第一序位承製預估數量60%,第二序位承製預估數量40%。
B.1家得標廠商則承製本案項次一、項次二及項次三預估數量。
(3)若2家得標廠商,第一序位拒絕簽約,則由第二序位承製本案預估數量;另若第二序位拒絕簽約,則由第一序位承製本案預估數量。
6.餘詳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