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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次日起245個及365個日曆天內分二階段完成交貨,請清單備註7.交貨時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其他:附加說明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民國113年06月04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民國113年06月11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廠商投標時應依評選須知(附件1)之要求製作,並檢附「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資料」紙本乙式各20份、「服務建議書PDF」及「簡報資料PPT」電子檔光碟1片。
4.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2,600,000元整。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一)本案採固定價格給付,投標廠商免備報價單,但應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
(二)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7條第2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方式辦理,評選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且平均總評分達75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三位四捨五入)以上者為序位第一,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優勝廠商;本案優勝廠商為1家,以議價方式辦理。
(三)序位第一(序位合計值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均得為決標對象,決定最有利標方式,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序位第一;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抽籤方式於該次評選委員會議中,由廠商依簡報順序先行抽順序籤後,再依序抽名次籤,未出席廠商,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代抽)。
(四)本案以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並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1項第1款規定辦理決標,無須議減價格,可洽優勝廠商議定其他內容。
6.本案採購計畫品項及其零附件(不包含個人雷腦之螢幕、風扇、電源供應器、機殼及線材等相關周邊無資安疑慮之產品)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7.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8.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辧理。
9.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10.得標商應於決標後7日內以書面文件(與投標文件相同)簽約。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