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401 臺中市 東區 精武路40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4)23601066#507344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msmpc401@mail.mil.tw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2-09-08&orgId=3.5.10.100&cno=JH11115P115&seq=03&UpdSq=01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1/09/16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1/09/16 17:10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報價總金額百分之3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第401廠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其他:履約期限
簽約日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含)內,餘詳如契約清單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國防部版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1.具公司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最近一期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完成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4)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5)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封內。餘詳投標須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完成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附加說明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1年09月14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111年09月23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1066分機507344、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JH11115P115)、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一)廠商投標時應依採購計畫清單附件1-評選須知之要求製作,並檢附「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資料」紙本乙式各15份、「服務建議書PDF」及「簡報資料PPT」電子檔光碟1份。 (二)投標廠商需提供「50-330mm紅外線物鏡組」樣品1套,請於投標時一併檢附,未檢附者為資格不合格廠商。 4.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11,961,180元整。 5.本案押標金:報價總金額百分之三。 6.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一)本案採總價報價、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項及15條之1第2款規定,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方式辦理,評選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且平均總評分達80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以上者為序位第一,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二)如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規格」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投標廠商抽籤之順序依簡報順序為之,未到場者由召集人代抽,抽出之序號最低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三)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80分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未達80分時,則最有利標從缺並廢標。 (四)廠商報價不得高於各項次預算單價及總價,若高於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不予決標。 7.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9.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10.本次為本案第3次招標。 11.本案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041條規定,先行辦理開標,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如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2-09-13T09:26:29+08:00
電子郵件信箱
msmpc401@mail.mil.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2-09-08&orgId=3.5.10.100&cno=JH11115P115&seq=03&UpdSq=01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第401廠
履約期限
簽約日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含)內,餘詳如契約清單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國防部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1.具公司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最近一期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完成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4)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5)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封內。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完成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1年09月14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111年09月23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1066分機507344、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JH11115P115)、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一)廠商投標時應依採購計畫清單附件1-評選須知之要求製作,並檢附「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資料」紙本乙式各15份、「服務建議書PDF」及「簡報資料PPT」電子檔光碟1份。 (二)投標廠商需提供「50-330mm紅外線物鏡組」樣品1套,請於投標時一併檢附,未檢附者為資格不合格廠商。 4.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11,961,180元整。 5.本案押標金:報價總金額百分之三。 6.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一)本案採總價報價、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項及15條之1第2款規定,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方式辦理,評選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且平均總評分達80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以上者為序位第一,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二)如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規格」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投標廠商抽籤之順序依簡報順序為之,未到場者由召集人代抽,抽出之序號最低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三)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80分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未達80分時,則最有利標從缺並廢標。 (四)廠商報價不得高於各項次預算單價及總價,若高於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不予決標。 7.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9.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10.本次為本案第3次招標。 11.本案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041條規定,先行辦理開標,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如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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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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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30mm紅外線物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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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類483-光學儀器,攝影設備及其零件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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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cc-api.openfun.app/api/listbyunit?unit_id=3.5.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