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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1/0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履約期限
接獲機關通知之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餘詳契約清單。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4.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0年10月30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0年11月7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1066、23600765分機507906、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JH11051P015)、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 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 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1)採總價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2)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 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及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 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 者,視同放棄。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9.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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