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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金額:18,900,000元整
數量:10,000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詳清單備註7.交貨時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國防部部頒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具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完成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1)本案投標乙方須於投標時檢附樣品(依藍圖:040EAA22及040EA25製作)各乙個及附件2針尖及磁針檢驗項目之第三公證單位檢驗報告(檢驗項目如附件2),甲方品保室依樣品審查表(如附件2)審查,樣品製作所需之耗材由乙方自備。
(2)乙方參與本案第2次及後續之招標,若已完成樣品審核通過者,得以出具合格「樣品審查表」(免附樣品),若無,仍需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樣品供甲方審查(凡參標廠商,均依自行製做之樣品及檢附第三公正單位檢驗報告參加投標)。
(3)甲方於開標日起7個日曆天內完成樣品審查,審查結果另行函文通知,並通知第二段(價格標)開標時間,不合格乙方無息退還押標金、投標樣品及報價文件,合格方續開價格標。
4.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完成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1)本案投標乙方須於投標時檢附樣品(依藍圖:040EAA22及040EA25製作)各乙個及附件2針尖及磁針檢驗項目之第三公證單位檢驗報告(檢驗項目如附件2),甲方品保室依樣品審查表(如附件2)審查,樣品製作所需之耗材由乙方自備。
(2)乙方參與本案第2次及後續之招標,若已完成樣品審核通過者,得以出具合格「樣品審查表」(免附樣品),若無,仍需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樣品供甲方審查(凡參標廠商,均依自行製做之樣品及檢附第三
附加說明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1年07月14日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1年07月23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1066分機507347、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第一階段資格、規格標,第二階段價格標)方式辦理。
※投標廠商應將欲投標項次之「第一階段之資規格審查文件(含樣品)」及「第二階段之報價文件(廠商投標報價單)」分別密封後,置於同一標封內投標;押標金單據檢附於第一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5.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19,586,070元整
6.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1)本案採單價報價、單價決標方式辦理,並採開口式契約模式辦理,以實際訂購數量計價付款,單價列計契約。並以預估總價(19,586,070元整)為採購上限。
(2)投標須知附錄六-1之廠商投標報價單請填註單價,未檢附之廠商判定不合格。
7.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9.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10.本案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041條規定,先行辦理開標,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如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1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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