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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007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履約期限
簽約日之次日起150個日曆天(含)內,餘詳如契約清單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最近一期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完成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4)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5)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封內。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2年7月13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112年7月16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1066分機507505、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007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JH11006P014)、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一)廠商投標時應依採購計畫清單附件1-評選須知之要求製作,並檢附「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資料」紙本乙式各15份、「服務建議書PDF」及「簡報資料PPT」電子檔光碟1份。
(二)投標廠商需提供「夜視觀瞄裝置」樣品1組【含配賦結合座與狙擊槍結合方式須符合MIL-STD-1913規範(即皮卡汀尼導軌,亦稱為戰術導軌)】、物鏡罩1組及電池2組【可與裝備通電之3號電池(AA)可連續使用12小時(含)以上】,請於投標時一併檢附,未檢附者為資格不合格廠商。
4.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48,484,000元整。
5.本案押標金:一定金額新臺幣242萬4,200元整。
6.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一)本案採總價報價、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項及15條之1第2款規定,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方式辦理,評選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且平均總評分達80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以上者為序位第一,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二)如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規格」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投標廠商抽籤之順序依簡報順序為之,未到場者由召集人代抽,抽出之序號最低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三)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80分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未達80分時,則最有利標從缺並廢標。
(四)廠商報價不得高於各項次預算單價及總價,若高於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不予決標。
7.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9.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10.修正後第4次招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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