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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項次1數量為200車次,金額為新臺幣320,000元、擴充項次2數量為100車次,金額為新臺幣280,000元,計擴充總金額:600,000元,擴充期限:自契約屆滿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第1組:62,160元;第2組:44,772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11/08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餘詳計畫清單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四)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封內。
(五)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9年9月4日前;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09年9月10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343(尤先生)、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4.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外標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
5.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6.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3,564,400元(項次1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072,000元;項次2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492,400元)。
7.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1)本案採複數決標,分組單價報價、分組單價決標,分組單價列計契約方式辦理;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依工程會94.05.24工程企傳字第940901號傳真信函,招標文件並應載明預估數量或金額。決標後依各分項決標單價、各分項原公告預算(各分項預估總價:項次1新臺幣2,072,000元,項次2新臺幣1,492,400元)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各分項預估總價(各分項預算)為採購上限。
(2)投標須知附錄六之廠商投標報價單請填寫欲投標之組別,並於標價欄位填寫欲投標項次單價。
(3)各分項單價報價不可超過該項預算單價(否則判定不合格)。
8.廠商各分項標價超過該項預算單價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本案押標金:第1組(項次1)新臺幣62,160萬元、第2組(項次2)新臺幣44,772萬元。
10.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11.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12.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13.本案禁止僱用下列人士:
A.大陸地區人士與外籍移工。
B.經軍司法機關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C.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D.曾犯有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E.涉及敵諜或涉嫌參與不法組織(活動),列管在案或偵(調)查中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900cc(含)以上8人座客(貨)廂型車(自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