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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142萬2,99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4/05
履約期限
分批交貨;第一批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50個日曆天(含)內交貨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最近一期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9年01月05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344、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本次為修訂後第1次開標(修訂範圍:樣品審查表)
1.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外標封格式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間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 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第一階段:資格、規格標,第二階段:價格標)。投標廠商應將「資格審查文件(含樣品)」及「報價文件(廠商投標報價單)」分別密封;押標金單據檢附於第一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5.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48,015,000元整。
6.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若超過不予減價機會。
7.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1)投標須知附錄六之廠商投標報價單請填寫分向報價及全案總價,未檢附及未填註之廠商判定不合格。
8.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 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蹉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 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9.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10.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