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arileangel@gmail.com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8/2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40142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本廠會客室之投標箱);郵遞:40142臺中市東
履約期限
採分批交貨,第一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90日曆天繳交。
廠商資格摘要
1.因受機關代碼限制,網頁提示為「國防部軍備局」者,均改為「國防部軍備局第四0一廠」,相關疑義及異議抬頭均需書名「國防部軍備局第四0一廠」並受理之。
2.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
附加說明
◎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8年09月17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344、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1.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公司名
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外標封格式如投標須知附錄十八)。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間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5.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8,792,820元整。
6.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投標須知附錄六之廠商投標報價單請填寫全案總價。各分項報價請填注於無價款(空白)清單內,未檢附及未填註之廠商
判定不合格。
8.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 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蹉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 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9.本案採購計畫品項及其零附件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車;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團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10.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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