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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路35號 (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路35號(採購管理科)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大樹郵局第50號信箱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簽約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以內提供進廠檢查人員名單,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廠商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陳小姐(07)6562111轉758202 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林先生(07)6562111轉758186。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5年7月4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5年7月11日前提出異議。
2.投標廠商資格:(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許可登記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消防檢修機構執業證明、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消防設備師(士)證書、消防設備師(士)公會之會員證書影本及名冊(以上需在有效期限內)及1年以上在職勞、健保或薪資扣繳憑證(單)影本。
3.履約期限:(1)乙方應於簽約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以內提供進廠檢查人員名單供甲方實施安全人員查核,審查不合格者不得履約並續計交期,若逾期未提供上述資料導致相關作業期程延誤致計罰,乙方不得據以免除相關罰則及展延交期不計罰。
(2)本案依消防法第9條第2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3條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方式如下:
A、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B、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C、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D、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或消防設備師、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辦理前項檢查之必要設備及器具,檢修機構及檢修人員於辦理前項檢查前,應確認必要設備及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校正。
E、乙方檢查過程中遇可即時維修改正之項目,應由乙方立即實施維修改正(例:保險絲更換、警示燈泡更換等)維修所需料件均含入價款內,不另行計價。
(3)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次日起120個日曆天以內至本廠各單位實施消防檢查作業及出具消防設備檢查報告書1式6份(光復及大樹北營區各3份,2廠區共計1式6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文件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4)乙方至本廠各單位實施消防檢查作業時應依上述(2)、(3)相關法規及契約執行,如消防檢查作業期間未依法規執行或未依契約履約時導致相關作業期程延誤致計罰,乙方不得據以免除相關罰則。
4.投標文件內須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若無則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名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5.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判為不合格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路35號、電話/傳真:07-33300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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