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本案金額為新臺幣2,378,256元整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5年8月1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5年8月8日前提出異議。
2.履約期限:分批交貨:
第1批(第1-31項):
乙方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00個日曆天以內乙次將採購標的併相關文件【品質保證書、非陸製(牌)產品證明書(請依附件2、3格式繳交)、出廠證明及國產聲明書(或進口報單)各2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允收重量公差不得短少超過分別為第1-14項:各1%、第15-25項:各2%、第26-31項:各5%,另前述文件未檢附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第2批(第32項):
乙方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80個日曆天以內乙次將採購標的併相關文件【品質保證書、非陸製(牌)產品證明書(請依附件2、3格式繳交)、出廠證明及國產聲明書(或進口報單)各2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允收重量公差不得短少超過1%,另前述文件未檢附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3.投標文件內須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若無則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名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4.本案各項單價如後:第1項單價為85元,第2項單價為78元,第3項單價為200元,第4項單價為200元,第5項單價為139元,第6項單價為139元,第7項單價為174元,第8項單價為52元,第9項單價為278元,第10項單價為226元,第11項單價為190元,第12項單價為104元,第13項單價為174元,第14項單價為304元,第15項單價為304元,第16項單價為348元,第17項單價為70元,第18項單價為70元,第19項單價為70元,第20項單價為61元,,第21項單價為61元,,第22項單價為869元,第23項單價為1,304元,第24項單價為2,346元,第25項單價為70元,第26項單價為1,304元,第27項單價為174元,第28項單價為130元,第29項單價為130元,第30項單價為139元,第31項單價為521元,第32項單價為1,304元,請勿超過公告各項單價,若超過判為不合格標,不列為決標對象。
5.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受款人請開立「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備註「公司名稱(押標金)」。
6.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還須檢附:(1)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2)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錄六-1)(3)廠商聲明書(如附錄五) (4)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附錄十九)(5)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附錄二十二)詳細請看下列: *(1)領標電子憑據務必檢附,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2)廠商聲明書*務必檢附*,另項次十四是否分包原住民廠商,如沒有請在金額部分填寫0元。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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