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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增購之項目為墊片。擴充之期間為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15日止,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案之履約保證金,得標商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以內依承製比例分別繳交:
若為3家得標廠商餘詳投標須知第40點說明金額上限為新臺幣8,19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路35號(採購管理科)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路35號(採購管理科)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大樹郵局第五十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次日起各批通知完成交貨,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係為開口式契約由116年12月15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5年4月10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5年4月17日前提出異議。
2.履約期限:自簽約日後採各批交貨,乙方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60個日曆天以內依通知數量【各批通知數量以3,201-150,000套為原則;最後乙批通知數量未達3,201套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日期至少間隔14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及無償提供測試檢驗耗用數20套併文件(品質保證書、原廠證明文件(含型號)、國產聲明書或進口報單、建議保存期限及非陸製【牌】產品證明書各1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各批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3.投標文件內須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若無則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名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4.本案單價為15元整,如超出此金額即為不合格標。
5.本案為單價報價,預算單價為新臺幣15元整,特提醒欲參標廠商於投標報價單以「單價」報價,如以「總價」報價,將判定為不合格標。
6.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7.還須檢附:(1)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2)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錄六-1)(3)廠商聲明書(如附錄五) (4)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附錄十九)(5)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附錄二十二及二十一)詳細請看下列: *(1)領標電子憑據務必檢附,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2)廠商聲明書*務必檢附*,另項次十四是否分包原住民廠商,如沒有請在金額部分填寫0元。 *(3)為減少開標作業程序,建議使用紙本投標,現場比減價,避免程序繁複。
8.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9.本公告如有誤植以招標文件為準。
10.本案所須數量係546,000套,以採購清單所計為主。
11.本案為第2次(修訂後第1次)開標
12.複數決標。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訂定底價方式辦理,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另並依序向次低標徵詢,如同意以得標廠商之決標價承售者(限開標現場決定),得併列為得標廠商,以3家為限(含最低標廠商) ,若有報價相同且逾併列2家上限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另未出席廠商視同放棄併列為得標商;本案得標廠商家數及其承作之預估總價分配如后(若無法除盡時,小數點以無條件捨去方式計算至整數,不足數計列於第1家得標廠商),投標廠商得標家數執行作法如后:
1.若為3家得標廠商:第1家得標廠商承製本案之預估總價50%,第2家得標廠商承製本案之預估總價30%,第3家得標廠商承製本案之預估總價20%。
2.若為2家得標廠商:第1家得標廠商承製本案之預估總價60%,第2家得標廠商承製本案之預估總價40%。
3.若為1家得標廠商則承製本案之預估總價。
4.甲方代理人得依得標廠商交貨驗收現況(檢驗不合格達解約條件),調整前述各得標商承製預估數量,並自該廠商之配額扣除。
13.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為墊片。
■擴充之期間為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15日止,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案之履約保證金,得標商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以內依承製比例分別繳交:
1.若為3家得標廠商:報價最低者以204,750元整、報價次低之併列得標商以122,850元整、報價第三低之併列得標商以81,900元整。
2.若為2家得標廠商:報價最低者以245,700元整、報價次低之併列得標商以163,800元整。
3.若為1家得標廠商:以409,500元整。
4.上述不得以原案之履約保證金轉換或代之。
■金額上限為新臺幣8,190,000元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里興田路35號、電話:(07)6562111傳真:(07)336123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品項名稱
墊片546,000套(115-1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