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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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8年12月15日止金額為新臺幣110 萬元整,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
■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1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里興田路35號採購管理科(開標室)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大樹郵局第50號信箱。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以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及開口式契約模式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5年5月1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5年5月10日前提出異議。
2. 本案為單價報價,預算總價為新臺幣1,100,000元整,特提醒欲參標廠商於投標報價單以「折扣率」報價,如以「總價」報價,將判定為不合格標。
3.履約期限:(1)甲方(策略規劃科)人員以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到廠實施故障設備勘估檢測。
(2)乙方檢測狀況:
A.乙方技術人員經檢測結果為設備零件損壞故障時,需填具本案契約之「附表02:勘估檢測需求表」,交由甲方(策略規劃科)彙整維修品項。
B.乙方技術人員經檢測結果為設備零件損壞故障,且現場無法檢測設備故障狀況需出廠詳細檢查時,通知甲方(策略規劃科)人員依規定申請「附表03:資訊設備攜出入三聯單,於奉核後,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完成故障設備攜出檢測,設備攜出前由乙方拆除故障設備內任何儲存媒體(如硬碟、記憶體及記憶卡等媒體裝置)交甲方(策略規劃科),並請乙方於「資訊設備攜出入三聯單」簽名確認攜出日期,設備攜出後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需完成設備故障檢測並判定故障狀況後送回,如需更換零件由乙方人員填寫「附表02:勘估檢測需求表」交由甲方(策略規劃科)彙整維修品項。
(3)交貨時間:
A.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以內提供進廠維修人員名冊及本國身分證影本2份送甲方辦理查核,經審查合格人員,始可進廠履約,案內名冊未列之人員嚴禁至甲方履約,如維護履約期間需新增作業人員,應於各批通知日次日起5個日曆天以內,將新進作業人員名冊送甲方審查,文件審查不合格不得履約並續計交期,若逾期未提供進廠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造成後續施作期程延誤致計罰,乙方不得據以免除相關罰則及展延交期不計罰,若逾期未提供進廠人員名單,依契約附加條款第八條規定辦理。
B.甲方(策略規劃科)彙整「附表02:勘估檢測需求表」,依損壞程度確認是否維修、更換設備零件,以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依「附表04:交貨明細表」於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並驗收合格後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至設備所在營區完成故障設備維修。
(4)完成維修後如該設備仍無法正常列印,乙方需將設備攜出廠檢測,甲方(策略規劃科)依規定申請「資訊設備攜出入三聯單」奉核後,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完成故障設備攜出檢測,設備攜出前乙方須拆除故障設備內任何儲存媒體(如硬碟、記憶體及記憶卡等媒體裝置)交甲方(策略規劃科),並請乙方於「資訊設備攜出入三聯單」簽名確認攜出日期,設備攜出後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需完成設備故障檢測,並檢附故障狀況後表(或單)送回,俾利甲方(策略規劃科)備查;如需更換零件由乙方人員填寫「附表02:勘估檢測需求表」並交由甲方(策略規劃科)確認後,依第五條第(三)項程序辦理。
(5)詳如印表機委商維護乙式附加條款第五條辦理。
4.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受款人請開立「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備註「公司名稱(押標金)」。
5.投標文件內須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若無則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名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5.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里興田路35號、電話:07-6562111轉758202,傳真:07-336123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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