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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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依規定履約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里興田路35號採購管理科(開標室)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大樹郵局第50號信箱。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含),餘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維護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執照須有效日期限內,維護範圍須包含高雄市)。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執照須有效日期限內,維護範圍須包含高雄市)。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5年5月7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5年5月16日前提出異議。
2.履約期限: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 30 個日曆天以內繳交進廠施作人員名冊1份、保險單正本1份、協助申請並擔任甲方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正本1份由甲方使用單位(設備維護所)辦理查核、將採購標的(附件 1-輸配電設備維護乙式維修材料單)及附件4所列文件(文件審查表內所列文件,若未提供則視同未完成交貨)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若逾期未提供前述資料,導致相關作業期程延誤,乙方不得據以免除相關罰則展延交期不計罰。
3.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受款人請開立「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備註「公司名稱(押標金)」。
4.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5.投標文件內須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若無則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名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6.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執照須有效日期限內,維護範圍須包含高雄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里興田路35號、電話:07-6562111轉758202,傳真:07-336123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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