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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生製中心403專戶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後採各批交貨,乙方自接獲甲方書面或電話通知,依通知數量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5年6月22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5年6月29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655847、傳真:(02)27867660。)
4.交貨時間:本案採開口式契約
(1)自簽約日後採各批交貨,乙方自接獲甲方書面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將採購標的(含檢驗
耗用數3組)併文件「詳附件3-品質保證書、附件4-建議保存期限及附件6-非陸製(牌)產品證明書各1份、
出廠證明(若為外文須額外檢附中文譯本)及國產聲明書(原產地為臺灣)或進口報單各1份,供甲方得以反
向查證方式驗證文件真實性」,依通知數量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檢驗耗用數及文件若未
檢附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A.通知數量501~1,200組4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須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組)。
B.通知數量1,201~3,200組6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須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組)。
C.通知數量3,201~10,000組9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須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組)。
(2)各批以上揭通知數量為原則;末批未達501組,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
通知交貨間隔至少14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
5.本案投標廠商資格:
(1)若投標廠商如因交付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品或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及作戰物資,而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列入拒絕往來廠商,不得為國軍採購機關之投標廠商、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2)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廠商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之股東之國籍為大陸地區人士,參加投標(有分包廠商者,其資格限制條件亦同)。
(3)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之在臺陸資廠商,參加投標(有分包廠商者,其資格限制條件亦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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