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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之期間為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6年12月15日止,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216,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1)決標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以內提供進廠維修人員名冊;(2)簽約後共同實施維保前勘估;(3) 區分維修或定期保養,詳如契約清單(十八)備註7.交貨時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具有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驗收合格公函、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完成驗收證明之文件,如提供發票須檢具雙方用印之契約並經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8月20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4年8月29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942、傳真:(02)27857425。)
4.交貨時間:
(1)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以內提供進廠維修人員名冊送甲方代理人辦理查核,經審查合格人員,始可進廠履約,案內名冊未列之人員嚴禁至甲方代理人履約,如維護履約期間需新增作業人員,應先期預劃於作業日前30個日曆天,將新進作業人員名冊送甲方代理人審查,文件審查不合格不得履約並續計交期,若逾期未提供進廠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造成後續施作期程延誤致計罰,乙方不得據以免除相關罰則及展延交期不計罰,若逾期未提供進廠人員名單,依計畫清單(十八)備註16.罰則規定辦理。
(2)維保方式:需求單位得依需要於本案簽約後,通知乙方、設備維護所,協助針對其所屬單位案內裝備實施維保前勘估,經需求單位、乙方、設備維護所等技術人員共同會勘,並由需求單位將勘估結果、預估費用及執行進度規劃回復「確認單位(設施供應室)」審查檢討需求,乙方依核復之整體維保項目及管制期程辦理。
(3)維修或定期保養:A.各需求單位需對油壓機依原廠週期性定期保養時間表,做定期保養更換消耗件。B.由需求單位填具「電話記錄表(勘估)」以電話通知乙方勘估,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於接獲維保書面或電話通知日之次日起3個日曆天以內至裝備現地勘估,並於勘估日當日內(含)開具「零附件申請單」送交需求單位審查,經需求單位、確認單位(設施供應室)確認維保品項完成簽證後,由需求單位填具「電話記錄表(執行)」以電話通知乙方依「零附件申請單」所列項目執行維保工作,並依管制期程內完成保養(含備妥需求零件及若有出廠維保期程仍包含在內)。C.乙方接獲需求單位書面或電話通知實施維保後,應於接獲維保通知日之次日起至裝備現地執行維保工作或因裝備損壞嚴重或受裝備場地、機具設備等限制,於乙方工廠實施維保較為有利者,由需求單位填具「出廠放行證明單」執行廠修工作,並管制裝備運輸相關事宜(裝備運輸及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並應負裝備運輸安全及裝備保管之責,如有裝備遺失或毀損情形乙方須負責賠償),且應依「零附件申請單」管制期程維保完畢,相關期程延誤依計畫清單(十八)備註16.罰則相關規定辦理。D.乙方於定期保養時除了更換消耗件,另應對機具進行週邊保養(例如:機具上油、清潔、檢查其他零件是否有異常/損壞…等,並建議該零件更換或維修),若經甲方不予檢修時,將不可歸責於乙方造成之裝備損壞及賠償責任。E.需求單位委請確認單位(設施供應室)實施裝備鑑定時,應主動提供該裝備保固期限內之維保記錄,如屬保固期限內損壞項目,需求單位應依計畫清單(十八)備註15.(保固條款)相關規定逕洽原更換承商辦理保固重修。
(4)管制期程:零附件申請單完成簽證後,乙方應於接獲需求單位書面或電話通知日之次日起實施維保,並於20個日曆天以內維保完成 (含備妥需求零件),上述期程不含後續測試及驗收期程。
(5)單次維保同一台設備更換各式相同的零件需更換2件(含)以上,工資計價部分只限計價一件。
(6)乙方執行裝備保養,應依確認單位(設施供應室)簽證確認之「零附件申請單」項目實施維保,未經同意之項目,乙方不得私自與需求單位達成契約以外之協議進行拆解、更換,維保過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型式變更裝備原有設計,如乙方違反作業規定,或可歸責於乙方造成之裝備損壞,依計畫清單(十八)備註16.罰則相關規定辦理。
5.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時應檢附「資格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報價單-2(以折扣率報價之報價單)、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之切結書、領標電子憑據」,餘詳投標須知第二十二點。
6.本案採開口式契約模式,預估數量係便於評估投標、履約成本,以決標之折扣率計列契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有效期限至115年12月15日止。
7.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6年12月15日止,金額為新臺幣4,216,000元。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