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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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2年,金額為新臺幣24,486,000元,詳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工程、財物暨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40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生製中心403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12/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會客室);郵遞:南港昆陽郵局第1號信箱。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後採各批交貨,自接獲通知數量2,000-10,000個60-9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餘詳如計畫清單(十八)備考7.交貨時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具有招標標的「金屬加工件」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驗收合格證明、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完成驗收證明之文件,如提供發票須檢具雙方用印之契約並經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10月22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4年10月30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942、傳真:(02)27857425。)
4.廠商投標時請檢附資格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報價單、切結書、押標金、電子領標憑證及計畫清單(需填單、總價金額),餘詳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
5.交貨時間:
(1)自簽約日後採各批交貨,乙方自接獲甲方書面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交貨後(以接獲通知日之次日起算)將採購標的併文件(詳依附件2:品質保證書2份、附件3:建議保存期限2份及出廠證明(若為外文須額外檢附中文譯本)、國產聲明書【或進口報單】各2份,供甲方得以反向查證方式驗證文件真實性),依通知數量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前述檢驗耗用數及文件若未提供視同未完成交貨)。
A.各批通知數量2,000-5,000個6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須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5個)。
B.各批通知數量5,001-10,000個9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須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5個)。
(2)各批以上揭通知數量為原則;末批未達2,000個,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每批通知交貨間隔至少14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
6.餘詳如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