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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生製中心403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4/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履約期限
開口契約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15日止,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2月14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4年2月24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886、傳真:(02)27857425。)
4.交貨時間:
(1)第一批半成品材料抽樣:乙方應自接獲甲方書面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該批採購數量次日起30個日曆天以內備妥所需半成品材料,並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抽樣,合格後始能進行成品製造。「半成品材料為:800丹尼尼龍布2份(每份2碼),上述材料1份檢驗、1份備存,如提早通知(申請)抽樣,提早通知剩餘天數不予歸還。」
(2)成品交貨:
A.第一批:半成品材料檢驗合格後採各批交貨,乙方自接獲甲方書面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將採購標的(含檢驗耗用數3個)併文件「詳附件2-品質保證書、附件4-建議保存期限各2份及產地證明文件,產地證明文件均須經產地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認)證各2份,佐證資料如為原文須檢附中文譯本乙式2份(須經本國具合法營業登記之翻譯公司用印認證),原文與譯本有不符時,以原文為準」,依下列通知數量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檢驗耗用數及文件若未提供視同未完成交貨)。
B.餘各批:乙方自接獲甲方書面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將採購標的(含檢驗耗用數3個)併文件「詳附件2-品質保證書及附件3-材質保證書、附件4-建議保存期限各2份及產地證明文件,產地證明文件均須經產地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認)證各2份,佐證資料如為原文須檢附中文譯本乙式2份(須經本國具合法營業登記之翻譯公司用印認證),原文與譯本有不符時,以原文為準」,依下列通知數量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檢驗耗用數及文件若未提供視同未完成交貨)。
a.通知數量3,201~10,000個45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
b.通知數量10,001~20,000個6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
c.通知數量20,001~35,000個9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
(3)各批以上揭通知數量為原則;末批未達3,201個,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間隔至少14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
(4)標準樣品借還方式依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十八)備註22.其他(19)標準樣品借還方式規定辦理,請於第1批成品交貨時歸還甲方,若未繳回視同未完成交貨。
(5)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保有修正藍圖之權利,並於必要時(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辦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另契約原有項目,因甲方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履約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經乙方舉證依原單價履約顯失公平者,亦同;餘依據本案契約通用條款第16條規定辦理。
(6)履約過程中,乙方如配合甲方辦理修訂作業,屆時停止計算履約天數,續依甲方實際作業時間歸還後,並接獲甲方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續計履約天數;如乙方於其過程而衍生之費用,得於接獲甲方通知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以內檢附相關文件洽甲方申請給付,甲方再依乙方人工、材料等費用計算給付金額,其金額以採購標的之價金為上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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