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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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臺幣300元整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料供應室(採購管理科)
押標金額度
第1組以新臺幣51萬9,000元整,第2組以新臺幣44萬2,500元整,第3組以新臺幣42萬元整繳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採購管理科)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二十六號信箱
履約期限
開口契約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5日止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3年7月14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
異議者,於113年7月21日前提出異議。
2.履約期限:第1組(第1-5項):
(1)第1批:乙方應自簽約日次日起60個日曆天以內將各項採購標的500個(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第1、5項)、染黑處理證明文件(第2-4項)、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並俟合格後始得承製後續批數(上述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2)餘各批:乙方須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90個日曆天以內依通知數量【各批通知數量以各項5,000-10,000個為原則(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最後乙批通知數量未達5,000個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日期至少間隔30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第1-5項)、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各批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第2組(第6-7項):
(1)第1批:乙方應自簽約日次日起60個日曆天以內將各項採購標的500個(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第6-7項)、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並俟合格後始得承製後續批數(上述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2)餘各批:乙方須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90個日曆天以內依通知數量【各批通知數量以各項5,000-10,000個為原則(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最後乙批通知數量未達5,000個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日期至少間隔30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第6-7項)、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各批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第3組(第8項):
(1)第1批:乙方應自簽約日次日起60個日曆天以內將採購標的500個(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併文件【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並俟合格後始得承製後續批數(上述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2)餘各批:乙方須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90個日曆天以內依通知數量【各批通知數量以5,000-10,000個為原則(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最後乙批通知數量未達5,000個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日期至少間隔30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併文件【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各批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3.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受款人請開立「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備註「公司名稱(押標金)」。
4.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本案公告預算第1-5項(第1組):新臺幣17,300,000元整、第6-7項(第2組):新臺幣14,750,000元整、第8項(第3組):新臺幣14,000,000元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傳真:07-33300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