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E13275P227 已決標公告

活塞導管等6項(113-114年)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金順企業有限公司、鳳冠國際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8,600,000
原始預算
$ 56,800,000
底價金額
$ 32,966,830
決標折數
56.4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代碼 3.5.10.100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21 - 結構金屬產品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先生
聯絡電話 (07)3346141#757817
機關代碼 3.5.10.100
單位名稱 第205廠
機關地址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聯絡人 吳先生
聯絡電話 (07)3346141#757817
傳真號碼 (07)3330010
電子郵件信箱 205mpcab@mail.mil.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7/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7/24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3/07/29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13/07/25 10: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13/07/29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7)3346141#757817))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採購管理科(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第1組新臺幣579,000元、第2組新臺幣576,000元、第3組新臺幣549,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第205廠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9/22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採購管理科)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二十六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口契約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5日止,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3年7月13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3年7月20日前提出異議。 2.履約期限: 第1組(第1項): (1)第1批:乙方應自簽約日次日起105個日曆天以內將採購標的500個(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 併文件(表面噴砂證明文件、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並俟合格後始得承製後續批數(上述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2)餘各批:乙方須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45個日曆天以內依通知數量【各批通知數量以5,000-10,000個為原則(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最後乙批通知數量未達5,000個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日期至少間隔30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併文件(表面噴砂證明文件、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各批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第2組(第2-4項): (1)第1批:乙方應自簽約日次日起50個日曆天以內將各項採購標的500個(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 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並俟合格後始得承製後續批數(上述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2)餘各批:乙方須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50個日曆天以內依通知數量【各批通知數量以各項5,000-10,000個為原則(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最後乙批通知數量未達5,000個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日期至少間隔35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各批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第3組(第5-6項): (1)第1批:乙方應自簽約日次日起65個日曆天以內將各項採購標的500個(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 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第6項)、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並俟合格後始得承製後續批數(上述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2)餘各批:乙方須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50個日曆天以內依通知數量【各批通知數量以各項5,000-10,000個為原則(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最後乙批通知數量未達5,000個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日期至少間隔40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第6項)、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各批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備註: (1)機關於契約有效期間保有修正藍圖之權利,並於必要時(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辦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於10個日曆天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另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履約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履約顯失公平者,亦同(餘依據本案契約通用條款第16條規定辦理)。 (2)履約過程中,廠商如配合機關辦理修訂作業,屆時停止計算履約天數,續依機關實際作業時間歸還後,並接獲機關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續計履約天數;如廠商於其過程而衍生之費用,得於接獲機關通知之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檢附相關文件洽機關申請給付,機關再依廠商人工、材料等費用計算給付金額,其金額以各組採購標的之價金為上限。 3.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4.本案採開口式契約模式,預估數量係便於乙方評估投標、履約成本,以決標之單價計列契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及預估貨款製作契約,並以預算(預估貨款總價)為上限之採購。本案採購項目僅為預估數量,不得解釋為甲方有向乙方採購「一定數量」之義務,若逾契約效期雖未全數完成履約,契約亦自然終止;本案契約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民國114年12 月15日止或於前述期限內全案預估貨款總價履行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時,契約即自動終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傳真:07-33300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7/24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3/07/29 17:00截止投標)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5.10.10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先生
聯絡電話
(07)3346141#757817
機關代碼
3.5.10.100
單位名稱
第205廠
機關地址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聯絡人
吳先生
聯絡電話
(07)3346141#757817
傳真號碼
(07)3330010
電子郵件信箱
205mpcab@mail.mil.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7/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7/24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3/07/29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13/07/25 10: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13/07/29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7)3346141#757817))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採購管理科(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第1組新臺幣579,000元、第2組新臺幣576,000元、第3組新臺幣549,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第205廠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9/22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採購管理科)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二十六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口契約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5日止,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3年7月13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3年7月20日前提出異議。 2.履約期限: 第1組(第1項): (1)第1批:乙方應自簽約日次日起105個日曆天以內將採購標的500個(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 併文件(表面噴砂證明文件、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並俟合格後始得承製後續批數(上述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2)餘各批:乙方須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45個日曆天以內依通知數量【各批通知數量以5,000-10,000個為原則(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最後乙批通知數量未達5,000個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日期至少間隔30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併文件(表面噴砂證明文件、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各批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第2組(第2-4項): (1)第1批:乙方應自簽約日次日起50個日曆天以內將各項採購標的500個(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 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並俟合格後始得承製後續批數(上述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2)餘各批:乙方須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50個日曆天以內依通知數量【各批通知數量以各項5,000-10,000個為原則(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最後乙批通知數量未達5,000個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日期至少間隔35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各批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第3組(第5-6項): (1)第1批:乙方應自簽約日次日起65個日曆天以內將各項採購標的500個(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 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第6項)、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並俟合格後始得承製後續批數(上述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2)餘各批:乙方須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50個日曆天以內依通知數量【各批通知數量以各項5,000-10,000個為原則(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最後乙批通知數量未達5,000個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日期至少間隔40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第6項)、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各批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備註: (1)機關於契約有效期間保有修正藍圖之權利,並於必要時(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辦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於10個日曆天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另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履約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履約顯失公平者,亦同(餘依據本案契約通用條款第16條規定辦理)。 (2)履約過程中,廠商如配合機關辦理修訂作業,屆時停止計算履約天數,續依機關實際作業時間歸還後,並接獲機關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續計履約天數;如廠商於其過程而衍生之費用,得於接獲機關通知之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檢附相關文件洽機關申請給付,機關再依廠商人工、材料等費用計算給付金額,其金額以各組採購標的之價金為上限。 3.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4.本案採開口式契約模式,預估數量係便於乙方評估投標、履約成本,以決標之單價計列契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及預估貨款製作契約,並以預算(預估貨款總價)為上限之採購。本案採購項目僅為預估數量,不得解釋為甲方有向乙方採購「一定數量」之義務,若逾契約效期雖未全數完成履約,契約亦自然終止;本案契約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民國114年12 月15日止或於前述期限內全案預估貨款總價履行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時,契約即自動終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傳真:07-33300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7/24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3/07/29 17:00截止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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