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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截止投標
113/07/24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3/07/29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13/07/25 10: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13/07/29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7)3346141#757817))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採購管理科(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第1組新臺幣579,000元、第2組新臺幣576,000元、第3組新臺幣549,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9/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採購管理科)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二十六號信箱
履約期限
開口契約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5日止,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3年7月13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3年7月20日前提出異議。
2.履約期限:
第1組(第1項):
(1)第1批:乙方應自簽約日次日起105個日曆天以內將採購標的500個(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 併文件(表面噴砂證明文件、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並俟合格後始得承製後續批數(上述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2)餘各批:乙方須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45個日曆天以內依通知數量【各批通知數量以5,000-10,000個為原則(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最後乙批通知數量未達5,000個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日期至少間隔30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併文件(表面噴砂證明文件、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各批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第2組(第2-4項):
(1)第1批:乙方應自簽約日次日起50個日曆天以內將各項採購標的500個(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 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並俟合格後始得承製後續批數(上述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2)餘各批:乙方須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50個日曆天以內依通知數量【各批通知數量以各項5,000-10,000個為原則(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最後乙批通知數量未達5,000個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日期至少間隔35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各批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第3組(第5-6項):
(1)第1批:乙方應自簽約日次日起65個日曆天以內將各項採購標的500個(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 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第6項)、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並俟合格後始得承製後續批數(上述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2)餘各批:乙方須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次日起50個日曆天以內依通知數量【各批通知數量以各項5,000-10,000個為原則(各項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最後乙批通知數量未達5,000個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日期至少間隔40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併文件【最後處理品質保證文件(第6項)、品質保證書及建議保存期限各乙份】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各批文件及檢驗耗用數若未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備註:
(1)機關於契約有效期間保有修正藍圖之權利,並於必要時(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辦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於10個日曆天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另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履約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履約顯失公平者,亦同(餘依據本案契約通用條款第16條規定辦理)。
(2)履約過程中,廠商如配合機關辦理修訂作業,屆時停止計算履約天數,續依機關實際作業時間歸還後,並接獲機關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續計履約天數;如廠商於其過程而衍生之費用,得於接獲機關通知之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檢附相關文件洽機關申請給付,機關再依廠商人工、材料等費用計算給付金額,其金額以各組採購標的之價金為上限。
3.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4.本案採開口式契約模式,預估數量係便於乙方評估投標、履約成本,以決標之單價計列契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及預估貨款製作契約,並以預算(預估貨款總價)為上限之採購。本案採購項目僅為預估數量,不得解釋為甲方有向乙方採購「一定數量」之義務,若逾契約效期雖未全數完成履約,契約亦自然終止;本案契約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民國114年12 月15日止或於前述期限內全案預估貨款總價履行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時,契約即自動終止。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傳真:07-33300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7/24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3/07/29 17: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