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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甲方視契約執行狀況得後續擴充簽約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臺幣4,300,000元,屆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臺幣3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6/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履約期限
開口契約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1年4月15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1年4月24日前提出異議。
2.履約期限:
(1)各批半成品材料檢驗:自簽約日後採各批交貨(各批通知數量以12,500套為上限),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次日起25個日曆天以內備妥第1批(12,500套)生產所需全數半成品材料(各批通知間隔至少14個日曆天,最後乙批乙方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並書面通知甲方辦理抽樣。【半成品材料抽樣:尼龍密絲絨布抽樣2份(每份1碼);泡棉抽樣2份(每份2碼) (上述各項1份檢驗、1份備存)】
(2)各批成品交貨期限:半成品材料檢驗合格後,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次日起15個日曆天以內將該批次通知數量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另為提升本案履約品質,各得標廠商承製數量將依檢驗結果通知量產,不得解釋為各得標商有承製一定比例之數量,並俟驗收合格後始得承製後續批數。
(3)若得標廠商各批驗收不合格達解約條件者,甲方得續以書面通知另一合格廠商承製其不合格數量,該合格廠商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次日起25個日曆天以內備妥生產所需全數半成品材料並書面通知甲方辦理抽樣,半成品材料檢驗合格後,乙方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次日起15個日曆天以內交貨。
3.本案為複數決標,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商,並依序向次低標徵詢,如同意以得標廠商之決標價承售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惟以2家(含最低標之得標廠商)為限,若有價相同且逾併列家數上限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未出席廠商視同放棄併列為得標商:餘詳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工程、財物暨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三十七點。
4.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受款人請開立「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備註「公司名稱(押標金)」。
5.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傳真:07-33300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