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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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料供應室(開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台幣300元整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料供應室(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承商加工狀況不佳,為確保本廠標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二十六號信箱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簽約日次日起30個日曆天以內餘如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繳稅證明。
2.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及清除(處理)許可證內需有廢棄物代碼D-1701廢油漆、漆渣、C-0301廢液閃火點小於60℃。廠商若單為清除或處理機構,須提供與清除或處理雙方合作之證明(需檢附另一方許可文件),證明有清除處理合作關係。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1年03月27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
異議者,於111年04月03日前提出異議。
2.履約期限:
(1)乙方應於簽約日次日起30個日曆天以內,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提供「清除及處理環保契約書」(乙式兩份,乙方須先完成用印),以符合法令規範,並由甲方(品保室)審認,審查合格後由甲方完成簽署函送乙方(乙份留存);若審查不合格則乙方須重新提送交甲方「清除及處理環保契約書」,若逾期未提供,乙方不得據以免除相關罰則及展延交期不計罰。
(2)乙方應於簽約日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提供進廠清運人員名冊,供本廠辦理安全人員查核,若逾期未提供或審查不合格進廠人員名冊,導致相關作業期程延誤,乙方不得據以免除相關罰則及展延交期不計罰。
(3)各批清運作業乙方自接獲甲方書面(發文)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日之次日起2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清運作業。
(4)乙方於廢油漆清運完畢(包含包裝容器處理)後次日起40個日曆天以內,繳交「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及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
3.本案如參標廠商未進入底價採減價程序時,請於當日開標時間到場進行減價,如參標廠商未到場,則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4.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5.本案採開口契約模式,預估數量係便於乙方評估投標、履約成本,以決標之單價計列契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及預估貨款製作契約,並以預算(預估貨款總價)為上限之採購。本案採購項目僅為預估數量,不得解釋為甲方有向乙方採購「一定數量」之義務,若逾契約效期雖未全數完成履約,契約亦自然終止;本案契約有效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或於前述期限內全案預估貨款總價履行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時,契約即自動終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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