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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之期間為預估後續擴充期間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9日止,金額為新臺幣871,100元,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金額上限為新臺幣871,1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臺幣3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履約期限
接獲通知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以內,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繳稅證明。
2.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勞動部核發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認可函、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實驗室合格證明文件)。
3.作業環境監測人員應具備乙級以上之作業環境監測證照或工礦衛生技師資格、受委託之執業工礦衛生技師不得為監測機構之人員且須經法規所定課程訓練合格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1年1月7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
異議者,於111年1月14日前提出異議。
2.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3.履約期限:本案履約期間由甲方依實際需求各批以書面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乙方,乙方於接獲通知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以內至甲方指定地點實施檢測,乙方完成檢測作業(並拍照)後,以最後完成檢測日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提供每批各3份含封面之檢測報告書(須含項次1-3項及檢測點清冊)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採樣檢測期間由甲方(職安室)派員全程陪同監督。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傳真:07-33300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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