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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之有效期限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案之履約保證金,得標商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以內繳交新臺幣655,500元整,並不得以原案之履約保證金轉換或代之。
2.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555,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台幣300元整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料供應室(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3/0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專人送達: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二十六號信箱
履約期限
乙方須於決標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以內製作餘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0年12月27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1年1月3日前提出異議。
2..交貨時間:
(1)樣品確樣:乙方須於決標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以內製作案內標的樣品2個,逕送甲方辦理確樣【確樣所需標準樣品借還方式詳清單(十八)備註22.其他(17)規定,標準樣品請於確樣交貨時歸還甲方,若未繳回視同未完成交貨】。
(2)各批半成品材料及紙箱:確樣合格後,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數量(每批通知數量以1,000~10,000個以內為原則,各批交貨通知間隔至少7個日曆天;末批未達10,000個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交貨)次日起30個日曆天以內備妥該批次生產所需全數半成品材料及紙箱,並書面通知甲方辦理抽樣。【半成品材料及紙箱抽樣:尼龍布2份(每份4碼)及紙箱2份(每份1個)(上述各項1份檢驗,1份備存)】。
(3)各批成品:半成品材料檢驗合格後,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次日起40個日曆天以內,將採購標的通知數量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4.本案採開口式契約模式,預估數量係便於乙方評估投標、履約成本,以決標之單價計列契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以決標單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及預估貨款製作契約,並以預算(預估貨款總價)為上限之採購。本案採購項目僅為預估數量,不得解釋為甲方有向乙方採購「一定數量」之義務,若逾契約效期雖未全數完成履約,契約亦自然終止;本案契約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算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或於前述期限內全案預估貨款總價履行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時,契約即自動終止。
5.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帶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傳真:07-333001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