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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臺幣300元整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擔保本廠物料供給保存妥善並確保承商後續加工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餘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1年1月6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
異議者,於111年1月15日前提出異議。
2.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3.履約期限:
(1)第1階段:乙方須於決標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以內提供乙方加工處所(若為租賃者,需檢附租賃相關證明)當年度消防安檢(丁類)合格證明及檢附投保案內加工標的物火險理賠金額2,625萬(以上),且需內含爆炸、地震、颱風、洪水及煙燻等(理賠金額須達主險80%以上)承保證明(被保險人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另保單有效時間需涵蓋本案承製時間(至111年12月31日止,如保單有效期間無法涵蓋本案承製時間,乙方須於屆期前完成續保,若未完成續保依清單(十八)備註16.罰則:規定辦理。
(2)第2階段:第1階段合格後,乙方接獲甲方各批通知數量,書面或電話(並做成電話紀錄)通知次日起(含領料時間,且乙方須1次提領甲方通知數量),依下列期限將採購標的送達甲方指定地點完成交貨,交貨期程如下:
A.數量50~500個於書面通知次日起1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
B.數量501~1,000個於書面通知次日起2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
(3)領料作業:由乙方接獲通知後逕向甲方辦理領料作業,並由甲方(沖壓所)出具貨品攜出三聯單。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傳真:07-33300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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