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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之期間為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案之履約保證金,得標商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以內繳交契約價金百分之五,並不得以原案之履約保證金轉換或代之。
2.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8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台幣3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1/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專人送達: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二十六號信箱
履約期限
乙方應自決標次日起90個日曆天以內餘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0年11月17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0年11月26日前提出異議。
2.交貨時間:
(1)材料:乙方應自決標次日起90個日曆天以內,備妥案內第1、2項生產所需全部材料,並書面通知甲方提出抽樣,由甲方派員擇期前往抽樣第1項上等棉帆布 (半碼)2份【半碼檢驗、半碼備存】、第2項背帶(材料) 24碼【12碼檢驗、12碼備存】、旁開扣 12組【6組檢驗、6組備存】,合格後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量產(檢驗期間不列入交期)。
(2)成品交貨:材料檢驗合格後,乙方應於甲方書面通知日次日起90個日曆天內乙次將第1、2項採購標的(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第1項3個、第2項5組,檢驗耗用數未檢附視同未完成交貨),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07-3330010、傳真:07-334622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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