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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之期間為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案之履約保證金,得標商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以內繳交新臺幣43,200元,並不得以原案之履約保證金轉換或代之。
2.金額上限為新臺幣864,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臺幣3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1/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0年11月5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0年11月14日前提出異議。
2.本案為單價報價,預算單價為新臺幣180元整,特提醒欲參標廠商於投標報價單以「單價」報價,如以「總價」報價,將判定為不合格標。
3.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4.履約期限:自簽約日後採各批交貨,乙方須於甲方書面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交貨數量後(以發文日或電話通知日之次日起算)30個日曆天以內併文件(詳如清單十八備註10.檢驗方法之(2)各批檢驗:A.規定),依通知數量(每批通知數量以600公斤以內為原則;末批未達600公斤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每批另含檢驗耗用數1.2公斤(1罐),每批通知交貨間隔至少7個日曆天)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上述各批檢驗耗用數未繳交、文件未檢附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傳真:07-33300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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