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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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為數位迷彩槍袋總成等5項。擴充之有效期限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案之履約保證金,得標商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以內繳交契約價金百分之五,並不得以原案之履約保證金轉換或代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919,00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臺幣3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0/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二十六號信箱
履約期限
分項自簽約日次日起60個日曆天,餘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0年8月14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0年8月22日前提出異議。
2.履約期限:(1)材料抽樣檢驗:
第1項:乙方應於簽約次日起60個日曆天以內,備妥全案所需材料(含「上等棉帆布」或代用料「1000丹尼尼龍布」(二擇一)、「棉紗帶」、「牛皮」、「拉鍊」),並書面通知甲方辦理抽樣(抽樣2份,1份檢驗,1份備存),代用料部份乙方需於通知甲方抽樣時敍明使用何種材料,納入後續驗收依據。
第2項:乙方應於簽約次日起60個日曆天以內,備妥全案所需材料(含「上等棉帆布」或代用料「1000丹尼尼龍布」(二擇一)、「棉紗帶」、「牛皮」),並書面通知甲方辦理抽樣(抽樣2份,1份檢驗,1份備存),代用料部份乙方需於通知甲方抽樣時敍明使用何種材料,納入後續驗收依據。
第3項:乙方應於簽約次日起60個日曆天以內,備妥全案所需材料(含「上等棉帆布」、「棉紗帶」),並書面通知甲方辦理抽樣(抽樣2份,1份檢驗,1份備存)。
第4項:乙方應於簽約次日起60個日曆天以內,備妥全案所需材料(含「800丹尼尼龍布」、「黏扣帶(1吋)」、「彈匣袋掛帶(1吋)」),並書面通知甲方辦理抽樣(抽樣2份,1份檢驗,1份備存)。
第5項:乙方應於簽約次日起60個日曆天以內,備妥全案所需材料「上等棉帆布」,並書面通知甲方辦理抽樣(抽樣2份,1份檢驗,1份備存)。
(2) 成品交貨:
材料抽樣檢驗合格後,由甲方書面通知次日起60個日曆天以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甲方指定地點完成交貨(另1-2項乙方需檢附品質保證文件乙式二份,未提供視同未完成交貨)。
3.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受款人請開立「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備註「公司名稱(押標金)」。
4.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07-3330010、傳真:07-33300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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