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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臺幣3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以內,於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繳稅證明。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於開標日時仍為有效之證明文件,非特許行業規定或非主管機關規定應加入會員始能執業之行業毋須檢附)。
3.具備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書或由同業公會出示之相關證明文件,且公司營業項目須有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品項(營業項目代碼:E60305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0年7月15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0年7月24日前提出異議。
2.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3.履約期限:
(1)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以內,繳交案內施工人員名冊2份【含本國身份證影本、2員以上具備自動控制或電腦(軟/硬體)教育訓練講師之證照(證書)、2員以上消防設備師(士)證書(含復訓證明)】、保險單正本及收據副本各乙份逕送甲方(水電所)實施人員安全查核作業。
(2)第一至第四階段:乙方須依「作業期程表」所訂項次於期程內,派遣技術人員會同甲方(使用單位)人員依「定期巡檢查驗表」、「定期維護保養檢點表」、「教育訓練表」、「防爆型偵測器校驗紀錄表」、「消防安全監測系統查驗簽證表」進行維保作業,將檢查測試結果登載於各項檢查表(含修復完成之試用報告單),彙整相關文件(詳檢驗規範)交予甲方(水電所)辦理審查作業(上述文件未檢附者,視同未完成交貨)。
(3)零件交貨: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至110年9月30日以前,依「交貨零件表」及「文件審查表」所列,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或高雄市大樹區興田里興田路35號)完成交貨(上述文件未檢附者,視同未完成交貨)。
(4)原系統功能修復:乙方應於安全查核完成後至110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修復。
(5)緊急叫修服務:安全查核完成後至110年12月6日為止,由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次日起,南部地區7個日曆天以內及金門地區1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修復。
4.更正公告內容:考量國內疫情嚴峻,避免人員接觸,衍生防疫漏洞,故延長等標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07-3330010、傳真:07-334622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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