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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臺幣3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次日起250個日曆天,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繳稅證明。
2.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出進口廠商證明 (請檢附列印自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出進口廠商管理系統」廠商資料查詢結果頁面供審,統一編號須相符且廠商現況進出口資格均為「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0年8月24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
異議者,於110年8月27日前提出異議。
2.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3.履約期限:(1)乙方於交貨前30個日曆天提供進廠協助驗收人員名冊,供本廠安全人員查核,另因逾期未提供人員名冊,至衍生逾罰之情形,不得據以此理由要求免計罰。
(2)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250個日曆天以內(含申請輸出許可證時間)乙次將採購標的併相關文件(詳(18)備註10.檢驗方法(1)、(2)A.及13.教育訓練(8),若未提供則視同未完成交貨)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07-3330010、傳真:07-334622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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